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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内监督制度化 规范化

(2004-02-29 00:00:00) 来自:辽宁日报/20040227/记者 丁春凌


——就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访省委党校教授金晓钟<br>
  记者(以下简称记):有人说这部《条例》是党内的反腐败条例,您觉得可以这样理解吗?

  金晓钟(以下简称金):可以这样说。出台这部《条例》的确是党中央加强反腐败力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但是出台这部条例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反腐败,应当说制定《条例》,就是要坚持党的先进性,使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才是制定这部条例最重要的一个目的。<br>
  记:《条例》突出强调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br>
  金:建国以来我们党的发展历史证明,没有以制度为保障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基础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过去在党章和有关文件当中也有关于党内监督的一些规定,但是它比较零散,有的层次也比较低,不系统,不规范,执行起来有点困难。<br>
  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一点很有现实针对性。《条例》还以此为重点,特别是以监督“一把手”为重点,设计了10项具体的监督制度,比如重要事项的通报和报告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总结了我们党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抓住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关键环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br>
  记:正如人们尤为关注的那样,《条例》在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上有哪些具体的突破吗?

   金:对“一把手”的监督,的确是我们中国共产党这些年面临的严峻挑战。像这几年沈阳的“慕马”大案,这是大家非常了解的,一些“一把手”因为腐败而纷纷落马,暴露出的问题已非常严重了,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督也是《条例》所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条例》的第三条就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部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党的书记,也就是最严格意义上的“一把手”。<br>
  大家都知道《党章》里面的一些规定,就是我们党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的体制,党的各级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下工作。《条例》作为与《党章》相配套的党内法规,也坚持双重领导的体制,在第8条里面就有明确的表述。但是《条例》的突破同样也在第8条有一句话,这句话规定党的机关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我个人的理解,这句话就是纪检系统受中央垂直领导的比重显著加大。这个规定类似于法规里面的一些救济条款和保障条款,遇到重大问题的时候,纪检系统可以不经过向同级党委汇报这一程序,而直接向上级纪检机关汇报。<br>
  记:《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有人说,它使党内监督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难监督”和“监督难”的问题。您对此怎么看?

  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多次开展声势浩大的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的斗争,但是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反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人数之多、数量之大、层次之高令人十分费解和触目惊心,始终没有跳出前腐后续、边腐边升的怪圈。出现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党内监督不是靠经常性的制度建设,而是靠刮风、靠运动、靠说教、靠人治。刮风式、运动式、说教式和人治式的治理,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解决表面问题,而不能取得永久性成果,解决根本问题。<br>
   实践证明,只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才是真实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只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才是有力的监督。当然,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监督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党内监督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完整的、规范的制度体系。<br>
  记:《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赢得众多的赞誉和支持。但是,人们更关注的是怎样才能保证《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br>
  金:这里重点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在思想上要强化监督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党内监督的体制和制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党内监督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些人就产生了怀疑,对党内监督缺乏信心。有的认为监督会干扰党委的正常工作,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等等。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认识的支配,党内出现了既不愿接受别人监督,也不愿监督别人的消极冷漠现象。这是党内监督不能有效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意识,这是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br>
  第二,在工作上要狠抓落实。当前贯彻落实《条例》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深入学习要到位。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党的建设一项重点工作。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宣传,使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精通《条例》、领导干部熟悉《条例》、广大党员了解《条例》。二是严格执行要到位。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内生活中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态度把《党内监督条例》落到实处。三是检查指导要到位。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一定要加强领导、经常检查、精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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