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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宪法保障

(2004-02-09 00:00:00) 来自:光明日报/20040203/李林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作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内涵深刻,意义重大。

  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深刻揭示的经济、政治、文化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实现三个“文明建设”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全面推进。党的十六大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里讲的发展决不只是经济发展,而是要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应该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就应该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过程。牢牢地把握协调、全面、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坚定地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中央修宪建议把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在国家的根本法中肯定下来,反映了我们的党和人民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更加成熟和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把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作为一项发展战略载入宪法,赋予其宪法地位,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现行宪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内容和要求。这些规定在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规范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中央修宪建议在宪法序言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中增加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可以更加科学地统领现行宪法中有关“三个文明”建设的各项具体规定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在依宪治国进程中,更加自觉地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更加扎实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宏伟蓝图。

  第二,宪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证法律实施的根本法律基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的根本法律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次中央修宪建议把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载入宪法,有利于保证在立法工作中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行政权力,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不被滥用;有利于通过宪法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把“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载入宪法,就意味着这些主体负有建设“三个文明”、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宪法责任;一切妨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和形式保证了“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在依照宪法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中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们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就意味着从宪法上要求并保证我们党遵循“三个文明”一起抓的发展战略,团结带领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坚持和实行依宪治国,充分发挥我们党在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求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进一步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地带头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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