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学者论坛


坚持统筹兼顾 促进全面发展——树立一个新发展观

(2004-01-28 00:00:00) 来自:中国网/20040121/李培林


    改革开放以来,党代表大会的历届三中全会,都是新一届领导集体做出重大决策、确立新的发展路径和指导方针的会议。其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农村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决定系统地进行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标志着改革由农村走向城市和整个经济领域。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提出了一个新发展观。

    一、新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新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新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以民为本实际上是一条路线,所谓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以民为本也是一个工作指导方针,就是要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民为本还是一种精神境界,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新发展观要求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但这个发展,不仅仅是指经济增长的单项突破,更不仅仅是指GDP的增长速度。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政治文化相协调的发展,是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发展要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新的发展观还意味着不能把增长简单地等同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纠正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重经济指标、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本价值,重眼前利益、轻长远福祉的偏颇。在政策指向上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方面努力促进并保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那些相对薄弱的地方和弱势的群体提供更多的扶助,使他们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而绝不能让他们成为所谓“已经获得的人要继续获得,多多益善,未曾获得的永远无法获得,一无所有”的“马太效应”的牺牲品。

    二、新发展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改革开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战略,从而使我国的发展进程转入正确的轨道。但过去长期形成的忽略客观约束条件、急于求成的赶超意识,以及把发展简单片面地理解为GDP增长率的看法,仍然在影响着一些地区和领域的战略选择。实际上,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五个“五年计划”,我们都只有“国民经济计划”。到1982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制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我国已经开始认识到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社会发展的偏颇,所以从第六个五年计划起,“国民经济计划”易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过从第六个五年计划到第十个五年计划,我们关于社会发展概念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在开始的时候,究竟什么是“社会发展”,人们的认识还是不太清晰的和不太系统的,人们容易产生的印象是,经济增长是硬指标、硬任务,而社会发展只是一种软约束、软要求。但随着社会发展概念的不断充实、完善和系统化,社会发展在今天已经成为包括人口、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健康、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事业、生态环境等等在内的系统工程。

    然而在我们的现实发展当中,全面发展的思想还没有得到深入地贯彻,出现了一些片面的、不协调的和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问题。例如,在城乡发展不协调方面,我国目前的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已只有约15%,但就业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还有约50%,而乡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还有约62%,出现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背离;在地区发展不协调方面,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发展差距有几十年,而且差距还在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方面,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出现了就业形势严峻、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不完善、某些传染病滋生或死灰复燃等问题;在人和自然不和谐方面,也出现了污染严重、沙漠化、资源浪费、城市缺水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成为我们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严重障碍,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能否快速、稳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能否普遍地、不断地从改革开放的建设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新发展观的提出,是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这些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对我们发展认识的重大提升,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任务的内在要求。

    三、新发展观是对国际发展经验和教训的汲取

    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确立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战略,这也是世界性的发展观转变,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走过的道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从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下解放和独立出来,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尽快提高非常低下的生产能力,改善生活,削减贫困,增强国力。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确立了以GDP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战略。联合国第一个发展10年(1960-1970)规划报告和第二个发展10年(1970-1980)规划报告,也都有把GDP增长等同于社会发展的趋向。但是,在只要是“经济的”就是“合理的”观念指导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了资源浪费、贫富悬殊、产业畸形、生态环境恶化、债台高筑等问题,很多诸如平民教育、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城乡协调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进步因素,都被作为经济快速增长的代价牺牲掉了,造成所谓“拉美化的”“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替代发展战略”相继出现,其共同的特征就是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而追求全面的社会发展,最后各国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就是在寻求“替代发展战略”过程中达成的国际共识。中国新发展观的提出,也是汲取了世界上各国的发展经验和教训。

    四、新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纲领

    抗击“非典”斗争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全面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我们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

    中国至今仍然是一个农民大国,目前农村人口仍占2/3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约1/3,“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农民)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最大难点。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农村转变的困难,要清楚的认识到,中国不可能在一个农民占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把约2.5亿农村劳动力转变成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这可以说是“千年未有之变局”。但根据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政府的各级管理者,应当做出把农民转变为新村民、把农民工转变成新市民的具体规划,在户籍、住宅、就业、劳动保护、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做出配套的制度安排。另外,改革开放以后,农村贫困人口按中国的国别标准已经从2.5亿人下降为不到3000万人,但处在贫困线边缘的农民仍然占不小的比例。如果按照日均收入或消费不足1国际美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中国农村的贫困发生率就从目前的约4%增加到18%,涉及到1.4亿多农村人口。况且,根据国际上的减贫经验,当贫困发生率降到国际标准的10%左右时,通常容易进入减贫的瓶颈阶段。

    中国还是一个人口大国,未来20年人口总量将增加到15亿,人均资源占有量处于劣势。我国的人均自然资源是世界平均值的约1/2,单位产值的矿产资源与能源消耗却是世界平均值的3倍。各地由于急于改变落后面貌,实行了各种赶超战略,但往往忽视了资源过分消耗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目前,中国正处于新一轮的经济快速增长的周期中,2003年尽管有“非典”疾病的影响,但在以城市住房、汽车、通讯、教育新一波消费热潮即将到来的推动下,GDP的增长速度可能会达到一个超乎预料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更要防止出现新的头脑发热,防止各种发展不协调的社会问题进一步加剧。因为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经济增长的要素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影响和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也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今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不仅涉及到经济运行本身资源合理配置和收益-成本核算,还涉及到全社会的资源合理配置以及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所要付出的代价。在城市化、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健康医疗、扶贫救弱、科教兴国、反腐败等各方面,我们都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

    新发展观的提出,代表了我们发展观的进一步完善、成熟和深化。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新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纲领,因为能否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解决好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事业兴衰。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