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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先要树“官德”

(2003-10-14 00:00:00) 来自:河南社会科学/200203/陈爱国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加强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这样,“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治国方略,对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br>       一、“官德”建设至关重要<br>     “德乃强国之本”,狠抓官德,端正官风,实为治国之关键。所谓“官德”,就是领导者的思想道德。领导工作是一种特殊职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领导干部担负一定的职务,掌握一定的权力,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他们的品德如何,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且关系到执政党的形象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br>     国家机器的运行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中,各级领导者起着承上启下、相互协调、管理监督和以身示范的作用。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协调者,领导者都是社会正常运行的中坚力量。正是基于这种关键作用,任何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都必须进行“官德”建设。<br>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干部既是社会管理的中坚,又是人民的公仆,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官员截然不同于以往任何社会官员的根本表现。作为人民的公仆,社会主义社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更高,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更严,“官德”建设更为重要。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1]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党执政的时间越长,越要抓紧自身建设,越要从严要求党员和干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2]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党执政过程中,既涌现了一大批品德高尚的优秀领导干部,也出现过一些害国害民、卑鄙无德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乘虚而入,结果是走向罪恶的深渊。时下有些领导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缺乏一个领导干部应具备的道德风范。他们有的不注意学习,头脑不清醒,不信马列信迷信;有的不关心群众,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有的贪图安逸,作风浮飘,不深入基层;有的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热衷于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有的沽名钓誉,跑官要官。这种种情况严重损害着党的肌体,败坏着党的形象。<br>     市场经济既给我国“官德”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对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成克杰的腐化过程告诉我们,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都有犯罪的可能。所以,对于我们的领导干部来说,无论在什么岗位,无论职务多高,都需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整体进程来看,不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民族道德素质的提高就无从谈起。领导干部行端品正、道德高尚,既可理直气壮地教育人,又可潜移默化地影响人。“官德”和“民德”之比较,“官德”应该先行。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既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官德”建设在“以德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br>       二、“官德”建设既要法治也要德治<br>     强调在“官德”建设中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就是要“依法治吏”和“以德治吏”,使德治与法治并行,律己与他律结合,从而使“官德”建设进入良性轨道和新的境界。<br>     所谓“依法治吏”,就是通过立法形式,使与“官德”有关的、重要的道德要求规范化、法制化,有效限定领导者的行动范围。将“官德”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我国古已有之。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丰富的吏治经验,其中不乏对官吏的德行要求。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以诏、令、敕、谕、条、制等形式,发布过不少有关官吏德行规范的政令。官德制度化、法律化,在外国也不乏其例。如美国国会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在官德制度化、法律化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就当前我国的官德现状来看,加强“依法治吏”,将“为官者”的职业道德上升为法律,将“官德”由自律或软约束变成“他律”或硬约束,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会十分有效。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制度与领导者个人相比,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近年,党中央和中纪委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以党纪形式出现的规范,对领导干部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但还失之过粗、过宽、过软,而且党纪并不能代替国法。如果将行之有效的党员干部道德规范加以充实和完善,并上升为法律规范,供全体领导干部遵行,则顺乎民心,合乎时代要求。关于官德法律化,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制定一部《领导干部道德法通则》,对一些原则性的道德规范作出规定,而后再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地方权力机关将其细化和具体化,以法规、规章等形式颁布施行,用以约束有领导职责的公务人员,还可以设想完善相应的程序法,设立道德法庭,使官德法规得以切实贯彻实施。<br>     所谓“以德治吏”,就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者的道德教化,发挥道德自律在“官德”建设上的积极作用,使领导干部的行为不仅以“不违法”为标准,而是要追求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由法制生活进入道德生活,达到自觉的层次和治本的目标。领导干部的“官德”状况具有重要的“教化”作用。何谓“教化”?“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3]。上级为下级作出表率,正己教人,上行下效,这是教化的第一要义。教化的第二个含义是灌输与学习。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本质中都存在着善与恶两个方面,要扬善抑恶,就必须施以教化。“人不学,不知义;玉不琢,不成器”。高尚的官德绝不会自发地产生和保持,必须不断地灌输和学习。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历来是重视的,但也存在空泛、呆板,忽视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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